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1)东刑一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国军,又名王国君,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利津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利津县利津镇王庄西村农民,住该村。2000年6月1日因抢劫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8日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胜利油田看守所。
被告人王可兵,男,1967年1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利津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利津县利津镇王庄东村农民,住该村。2000年6月8日因抢劫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8日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胜利油田看守所。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军、王可兵犯抢劫罪,于200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辉华、代理检察员张海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军、王可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2月5日晚至2000年2月13日晚,被告人王国军、王可兵伙同他人携带管钳、木棒等作案工具先后三次窜至孤岛采油厂KX626井,用木棒相威胁,将看井人员堵在屋内,抢劫原油38.509吨,共计价值59573.4元。其中被告人王国军参与了全部犯罪;被告人王可兵参与犯罪二起,参与抢劫原油22.4264吨,抢劫价值34693.6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指控被告人王国军、王可兵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王国军提出“前二次没有威胁,不属于抢劫;价值认定过高”的辩护意见,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可兵提出“参与的第一起未使用威胁手段,不属于抢劫,自己在犯罪中系受雇佣”的辩护意见,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0年2月5日晚,被告人王国军伙同高卫兵、阎国斌、王云周(以上三人均在逃)等人携带管钳、木棒窜至孤岛采油厂KX626井,用木棒相威胁,将看井人员堵在屋内,用管钳将阀门上的锁撬开,抢走原油16.0826吨,价值24879.8元。将油卖至利津县化工厂,被告人王国军得赃款3000余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国军供述了2000年2月5日晚,其与高卫兵、阎国斌、王云周等人雇上油罐车,携带管钳、木棒窜至孤岛采油厂的一个井,由阎国斌与王云周持木棒将井场的人堵在里面,他与高卫兵装了16吨左右的油,由高卫兵卖掉,自己得赃款3000多元。(2)证人王新洁、张国新均证实2000年2月5日晚上,二人在看井时,有一伙人持木棒将他们堵在屋内,抢走大约16吨原油。(3)证人王学勇证实2000年春节期间,王国军曾租他的油罐车到过孤岛。(4)山东省利津县石油化工厂的证明证实2000年2月6日收到高卫兵原油16.58吨,含水量为3%.
(二)2000年2月10日晚,被告人王国军、王可兵、高卫兵、阎国斌、王云周等人携带管钳、木棒窜至孤岛采油厂KX626井,用木棒相威胁,将看井人员堵在屋内,用管钳将阀门上的锁撬开,抢走原油13.3181吨,价值20603.1元。将油卖至利津县石油化工厂,被告人王国军得赃款1700余元,被告人王可兵得赃款5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国军、王可兵在公安阶段均详细供述了伙同他人一起抢劫原油的时间、地点、手段、参加人及得赃情况等。(2)证人刘勇证实了高卫兵和王国军雇他的夏利车送他们到孤岛拉油的地方,听说大约拉了13吨油。(3)证人王新洁证实了2000年正月初七或初八的晚上,其值班时,被人堵在屋内,抢走原油约12吨。(4)证人刘学文证实2000年春节期间王国军曾到其开的个体商店买过四根铁锨把。(5)利津县石油化工厂的证明证实2000年2月11日收到高卫兵原油13.73吨,含水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