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2)晋刑一复字第7号
被告人庞汉兵,又名润强,男,1968年4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古蔺县长坪长爱华村人,农民,捕前暂住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乡新营村。2000年2月28日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罪被阳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因变更管辖被榆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1日被逮捕。现押榆次区公安局看守所。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庞汉兵、刘林、曹俊弟、邱天聪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一案,于2001年11月16日作出(2001)晋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庞汉兵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刘林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曹俊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邱天聪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
一、破坏电力设备罪
1、2000年1月28日晚,被告人庞汉兵伙同刘林、范尔才(因病被晋中市人民法院中止审理)窜至太原通胜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小店沥青拌和站工地,将一台200千瓦的变压器铜芯盗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0000元。后将铜芯卖给乔荣生,得赃款840余元,三人均分挥霍。
对上述犯罪事实,认定的主要证据有:
(1)太原通胜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2000年2月28日晚,该公司小店沥青拌和站工地的一台200千瓦变压器芯片被盗,造成直接损失约30000元。
(2)太原通胜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王志刚的证明材料:该公司被盗变压器已于1999年底报停,但高压、低压线并未拆除,以便有工程时随时申请使用。
(3)庞汉兵、范尔才、刘林对此犯罪供认不讳。
2、2000年2月2日晚,被告人庞汉兵伙同刘林、邱天聪、范尔才窜至榆次区郭家堡乡新付村砖厂,由邱天聪放风,被告人庞汉兵及刘林、范尔才将一台正在使用中的100千瓦变压器铜芯盗走,该变压器价值9060元。后由庞、范二人将铜芯卖给乔荣生,得赃款600余元,四人均分挥霍。
对上述犯罪事实,认定的主要证据有:
(1)榆次市郭家堡乡新付村书记王二勇的报案材料:2000年2月2日晚,该村砖厂正在使用的一台100千瓦的变压器铜芯被盗。
(2)榆次市价格事务所价字第17号估价鉴定结论书:该变压器价值9060元。
(3)庞汉兵、刘林、邱天聪、范尔才对此犯罪供认不讳。
3、2000年2月7日晚,被告人庞汉兵伙同张俊(在逃)窜至太原市小店区通达西街汾河桥东,将一台正在使用中的50千瓦变压器铜芯盗走,该变压器价值9270元。后将铜芯卖给乔荣生,得赃款300余元,二人均分挥霍。
对上述犯罪事实,认定的主要证据有:
(1)太原市供电局南郊电业局的报案材料:2000年2月7日晚,在小店通达西街汾河桥东,该局正在运行的一台50千瓦变压器铜线包被盗。
(2)榆次市价格事务所价字第17号估价鉴定结论书:该变压器价值9270元。
(3)被告人庞汉兵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2000年2月19日晚,被告人庞汉兵伙同曹俊弟、邱天聪、范尔才窜至榆次区陈侃乡修文村,由邱天聪放风,庞汉兵、曹俊弟将一台正在使用中的200千瓦变压器铜芯盗走,该变压器价值17430元。后将铜芯卖给乔荣生,得赃款800余元,四人均分挥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