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4)佛刑终字第155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保军,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中国人民解放军七八一七厂工人,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飞鹅居委会七八一七工厂一座603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2年7月29日被羁押,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浩然,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中国人民解放军七八一七厂工人,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飞鹅居委会七八一七工厂宿舍。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2年7月29日被羁押,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新峰,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保军、陈浩然犯抢劫罪一案,于2003年11月7日作出(2004)顺法刑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保军、陈浩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5月上旬,被告人王保军、陈浩然伙同苏永新(另案处理)密谋,商定以冒充部队督查人员截查假军牌车的方法抢劫汽车,并由苏永新准备枪支、督查头盔、汽车等作案工具和联系销赃。同月28日,苏永新从朋友处借了一辆面包车,换上“戍0·02007”的假号牌、装载了一支仿真气枪(经鉴定为枪支)和头盔等作案工具后,纠集了被告人王保军、陈浩然,驾车外出寻找作案目标。至当晚21时许,被告人王保军、陈浩然和苏永新身穿军装、由苏永新手持枪支,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星槎村路段拦截了张永牛驾驶的悬挂着“辛L·96653”号牌的日野牌自卸车,以部队督查查车为由,要求张永牛出示证件,然后声称证件是伪造的,要求张永牛驾车随同他们回广州军区处理。随后,被告人陈浩然和苏永新持枪登上张永牛的汽车,被告人王保军则驾驶面包车约定在伦教立交桥处会合。被告人陈浩然和苏永新押着张永牛将自卸车驶到一路口卸下车上的沙石后,在距伦教立交桥约50米处叫张停车并让张下车原地等候,声称稍后会有人带张到军区接受处理,然后陈、苏二人将该货车(价值21万元)开走,与被告人王保军会合。之后,苏永新将该货车销赃给黄锦全得赃款5万元,分给被告人陈浩然和王保军各1.6万元。后来,黄锦全以13.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转卖给徐玉棠。同年7月29日,被告人王保军、陈浩然被抓获。破案后,赃物已缴回并发还给车主,被告人王保军、陈浩然已各自将分占的销赃款全部退还。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张永牛的陈述,反映在运送沙石途中被三名身装军装的男子截查,其中一人还手持枪支,三人以其持虚假证件行车为由,声称要将人车一起带回部队处理,后来在途中让张永牛下车在路边等候,自行将原由张永牛驾驶的日野牌自卸车开走;2、证人黄锦全的证言,证实以人民币5万元的价格向苏永新购买了一辆自卸车,据苏所称,该车是部队处理的,后黄以13.5万元将该车出售给一广州人;3、证人徐玉棠的证言,证实以人民币13。5万元的价格向黄锦全购买了一辆日野牌自卸车;4、证人潘自强的证言,证实辛L96653号日野牌自卸车是其于2000年7月购买,车架号为13679、发动机号为15236,由张永牛驾驶;5、证人陈信的证言,证实看见戍0·02007号面包车在七滘大桥附近截住了“阿牛”驾驶的自卸车,有身装军装的男子对车上的“阿牛”进行盘查;6、同案人苏永新的供述,供认了伙同被告人王保军、陈浩然冒充部队督查人员持枪截查军牌车,以证件不全需带回部队处理为由,在途中让司机下车,劫走汽车后变卖的事实;7、缴回的赃物和缴获的军车牌、枪支等作案工具;8、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出具的顺公刑技痕检鉴字[2002]第017号枪支、弹药鉴定书,证实两被告人等作案使用的是制式气枪,是枪支;9、佛山市顺德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顺价鉴证[2002]185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劫的日野牌自卸车的评估价值为21万元;10、现场勘查记录;11、两被告人各退还赃款1.6万元的单据;12、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七八一七工厂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王保军、陈浩然是该单位职工,属部队非编职工;13、两被告人的供述,均供认了伙同苏永新冒充部队纠察持枪截查军牌车,以证件不全需带回部队处理为由,在途中让司机下车,劫走汽车后变卖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