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晓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2011年09月20日12:4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邢晓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西刑初字第67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晓明,男,43岁(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财政部金融司政府贷款二处原处长,住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院1号楼4门402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5年9月1日被羁押,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朝铭,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经诉字(2006)第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晓明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0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俊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晓明及其辩护人李朝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晓明在担任财政部金融司贷款二处处长期间,利用其主管审批国内企业申请外国政府贷款的职务便利,为香港恒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代理国内企业申请使用外国政府贷款及其相关项目的审批提供便利,为其谋取利益,自2000年至2005年1月间,共分11次收受该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蒋宇所送美金8.3万元。
  被告人邢晓明在担任财政部金融司贷款二处处长期间,利用其主管审批国内企业申请外国政府贷款的职务便利,为北京诚奥达商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国内企业申请使用外国政府贷款及其相关项目的审批提供便利,为其谋取利益,自1999年至2005年1月,先后收取该公司总经理韩冰所送美金1万元,人民币3万元。
  根据邢晓明供述,其在职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经司法机关查证现以其个人名义的存款,共计美元27万余元,人民币23万余元,除有证据证实应认定的涉嫌受贿的美金9.3万元、人民币3万元外,美元18万余元、人民币15万余元,没有证据证明其合法来源。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晓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主管审批外国政府贷款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此外其个人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其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触犯了《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邢晓明系投案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提请对被告人邢晓明依法惩处。
  被告人邢晓明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没有提出异议,但辩称其系自首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有一万美元来源合法。辩护人李朝铭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邢晓明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全部交代所犯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部分来源合理;3、被告人邢晓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4、被告人邢晓明系初犯,认罪态度好。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邢晓明在担任财政部金融司政府贷款二处处长期间,利用其主管审查地方政府和国内企业申请外国政府贷款的职务便利,为香港恒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代理国内企业等申请使用外国政府贷款及其相关项目的审批提供便利,为其谋取利益,自2000年至2005年1月间,多次收受该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蒋宇所送美金8.3万元;现赃款已全部退赔。
  被告人邢晓明在担任财政部金融司政府贷款二处负责人期间,利用其主管审批地方政府和国内企业申请外国政府贷款的职务便利,为北京诚奥达商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国内企业等申请使用外国政府贷款及其相关项目的审批提供便利,为其谋取利益,自1999年至2005年1月,先后收取该公司总经理韩冰所送美金1万元,人民币3万元;现赃款已全部退赔。
  根据邢晓明供述,其在职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经司法机关查证现以其个人名义的存款,共计美元27万余元,人民币23万余元,除有证据证明应认定其受贿的美元9.3万元、人民币3万元外,其余美元18万余元、人民币15万余元,没有证据证明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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