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路刑初字第458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理平,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332603196701294599,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上保村1组。因本案于2006年6月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同年8月24日转取保候审。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理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理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4月16日左右,被告人陈理平与同村的赵道正因琐事发生矛盾。同月17日晚23时许,被告人陈理平纠集“小王”、“小李”(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五人窜至本区螺洋街道上保村10号楼赵道正家,用砖头将赵道正停放在楼下的奥铃皮卡车砸坏,造成损失价值人民币5135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理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道正陈述;证人陈福根、陈菊方等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及估价结论、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理平纠集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归案后交待认罪态度较好,能赔偿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理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在判决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桂良
二00六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 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