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东刑初字第48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藏舸(曾用名臧舸),男,34岁(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宣武区登莱胡同16号;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6月17日因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06)第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藏舸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藏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藏舸于2006年6月10日9时30分许,在北京市东城区天安门故宫午门广场南侧栅栏口处,进行非法导游及倒卖故宫博物院门票的活动。当巡逻至此的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故宫派出所民警赵昕喆依法对其进行检查时,被告人藏舸不予服从,并对赵昕喆及前来协助的保安员霍龙涛辱骂、撕扯、踢打,致赵双侧前臂、右手、胸部被抓伤。被告人藏舸被当场制服并带至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故宫派出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藏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故宫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及照片,北京市公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被害人赵昕喆的陈述,证人赵建钊、刘宗扬、霍龙涛、陈华、曹洪波、陈永川、于国强的证言,被告人藏舸的供述及其曾受刑事、行政处罚的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藏舸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手段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藏舸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藏舸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被告人藏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藏舸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10日起至2007年4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
二OO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