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 津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1999)高刑终字第30号
原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陈秀强,男,25岁(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小学文化,住本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头道沟村,农民。1994年10月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韩建芬,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李秋生,男,28岁(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小学文化,住本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建新村,农民。198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1994年3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7年9月释放。1998年3月19日被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许龙超、孙国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振强,男,29岁(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住本市津南区北闸口镇裕盛村,农民。1998年3月19日被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建人,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立民,男,29岁(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初中文化,住本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头道沟村,农民。1998年3月19日被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沙宪尧,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孙国瑞,男,30岁(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住本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头道沟村,农民。1998年4月8日被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马芳菲,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张立民、孙国瑞、陈秀强。李秋生、徐振强抢劫、故意杀人、私藏枪支一案,于1999年1月27日作出(1999)二中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立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10000元;故意杀人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10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孙国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10000元;故意杀人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股收财产10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秀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10000元,连同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10000元。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秋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徐振强死刑刷夺政治权利终身;私藏枪支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秀强、李秋生、徐振强提出上诉,要求从轻处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3年9月5日,被告人张立民提议抢劫出租汽车,上诉人陈秀强应允,二人密谋后购买了尼龙绳为作案工具,于当日上午,窜至本市塘沽区骗租了被害人胡宝存驾驶的夏利牌出租汽车(牌照号天津01—84913),谎称到津南区咸水沽镇。当车行驶到津南区双桥河镇一偏僻处时,被告人张立民令司机停车,陈秀强趁司机不备,用事先准备的尼龙绳套住胡宝存颈部猛勒。胡宝存被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作案后,二人驾驶所劫汽车(价值62400元)到大港区太平村窦庄子附近,将胡宝存的尸体抛入距公路100米的高粱地里,又将胡宝存的传呼机、佩戴的金耳环、金项链、金戒指(价值共计人民币4800余元),人民币800余元劫走。二被告人驾车欲往外地销赃,当车行至江苏省宿迁市时汽车被撞坏,二人弃车逃逸。案发后,夏利汽车已发还事主,其余物品及钱财已挥霍扔弃。
上述事实有证人毕建华、窦盖领的证言、报案登记,现场勘查笔录、科学技术鉴定书、辨认笔录、估价证明等证据证明属实,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证据相一致,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