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8)渝三中法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裴定刚,男,1989年1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鱼泉乡龙泉村4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辩护人谭清明、闫书彪,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路,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松林村8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忠汉,重庆市南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渝检三分院刑诉[200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定刚、李路犯抢劫罪一案,于2008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员张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定刚及其辩护人谭清明、闫书彪、被告人李路及其辩护人王忠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2007年9月23日晚,被告人裴定刚、李路共谋抢劫出租车驾驶员后,携带腰刀、手套等作案工具,从南川区新车站附近骗乘被害人邱先勤的渝G21705出租车,至南川区南平镇“胖垭”附近,将邱先勤杀害,劫得现金人民币200余元、价值人民币100元的迪比特手机一部,将邱先勤的尸体抛弃在南平镇玉龙村10组南神公路的路坎下,驾驶价值人民币35000元的渝G21705出租车,逃至巴南区接龙镇新槐村“梭梭滩”处,将车撞于公路边沟中,弃车逃跑。经法医鉴定,邱先勤系被单刃锐器刺破心脏、肺脏及升主动脉、上腔静脉、胸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事实,当庭举示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裴定刚、李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杀人手段,当场劫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裴定刚提出,其没有持刀杀害被害人。
裴定刚的辩护人提出,裴定刚被抓获时,指认同案人李路,系重大立功;李路提出抢劫出租车犯意并致人死亡,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裴定刚系从犯;裴定刚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路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李路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犯意由裴定刚提出,并安排指挥李路,持刀刺了被害人,应是主犯,李路系从犯;李路有自首、初犯、未成年人犯罪、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建议对李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裴定刚、李路从重庆市南川区渚堰塘杨永江的租房到街上寻找抢劫目标未果,便共谋杀害出租车驾驶员后进行抢劫。裴定刚返回杨永江租房内携带腰刀一把、手套两双,与携带腰刀的李路在该租房外汇合。二被告人到南川区新车站附近骗乘被害人邱先勤(殁年31周岁)驾驶的渝G21705出租车,行驶至南川区南平镇“胖垭”坡顶天桥(小地名)附近,裴定刚以找人为由,让邱先勤驾车在附近来回往返,选择作案时机、地点。次日凌晨约3时许,裴定刚持腰刀刺杀邱先勤颈部、李路持腰刀刺杀邱先勤胸部,将邱杀害,劫得现金人民币200余元、价值人民币100元的迪比特手机一部后,将邱的尸体抛弃在南川区南平镇玉龙村10组南神公路沙土湾(小地名)路段的堡坎下。裴定刚、李路驾驶价值人民币35000元的渝G21705出租车,行驶至重庆市巴南区接龙镇新槐村“梭梭滩”(小地名)处,将车撞在公路边沟中后,弃车逃跑。经法医鉴定,邱先勤系被单刃锐器刺破心脏、肺脏及升主动脉、上腔静脉、胸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