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保领交通肇事一案

2011年09月20日13:3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李保领交通肇事一案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宝领,男,1983年8月18日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9年1月2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09年6月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09)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宝领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莉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宝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2日13时许,被告人李宝领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着313省道由东向西行至张君墓镇东三堂床垫厂门口时,将路面行人王风行撞伤,后李宝领叫来“120”救护车并护送王风行去医院抢救,王风行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宝领逃逸,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李宝领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风行负次要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宝领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宝领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日13时许,被告人李宝领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313省道由东向西行至张君墓镇“东三堂床垫厂”门口时,将路面行人王风行撞伤,李宝领叫来“120”救护车并护送王风行到张君墓医院抢救,后李宝领之父李万宏护送王风行转至兰考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李宝领之父到医院后,李宝领逃逸,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李宝领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09年1月18日,被告人李宝领被郑州铁路公安处郑州车站公安段民警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宝领就民事赔偿问题于2008年农历10月8日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4000元,并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宝领供述在2008年农历10月份一天上午12时左右,骑摩托车沿兰曹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张君墓镇东侧三堂家俱门前,前面一辆公交车往北一绕,把摩托车挤到路北边沟子跟,从公交车后边过来一个老头,也没看清老头往哪去就碰住了老头,老头扒到地上,摩托车也倒地了。见老头前额留血了,就打“120”救护车,跟随救护车到张君墓二院给老头看病,等其家人到医院后,因自己也受伤,在医院看病了,事后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2009年1月18日在郑州火车站被公安人员抓获;2、证人陈**证言证实看到三堂床垫厂附近公路上躺个老头,一辆摩托车在公路中间停着,一个年轻人蹲在老头跟,手捂着这个老头的脸,这个老头是俺村的王风行,停有5分钟救护车来了,那个年轻人跟着王风行去医院了;证人王**证言证实看到其父亲王风行出事故,父亲已在张君墓医院抢救,到医院后看到李宝领和他父亲在场,往兰考转院时李宝领的父亲跟着一块去了,民事部分赔了,不要求追究李宝领刑事责任;证人李**证言证实弟弟李宝领骑两辆摩托车撞住了80多岁的王风行,并赔对方损失44000元;证人李*宏证言证实在三堂家俱店门口,我看见儿子李宝领用手捂着一个老头的头部,宝领让快点回家拿钱送到张君墓医院,等到医院时,那个老头的儿子在场,后一块去兰考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老头死亡了;证人王*尚证言证实民事部分赔偿的情况;3、书证:被告人李宝领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现场图、赔偿协议、收款条、兰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116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4、鉴定结论,兰考县公安局(2008)兰公尸检字第053号刑事技术鉴定书。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证据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宝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肇事后逃逸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李宝领肇事后能积极救治被害人,且在案发后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宝领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综合本案其它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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