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松林爆炸案

2011年09月20日13:3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黄松林爆炸案

河 南 省 社 旗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社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顺德,男,现年39岁,汉族,农民,住社旗县下洼乡周庄村委黑庄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先凤(系王顺德之妻),女,现年36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李东林,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松林,男,生于1965年11月3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驻马店市泌阳县郭集镇侉庄村委黄庄一组。因涉嫌爆炸犯罪于2003年10月2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3年11月1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广振,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兴威,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松林犯爆炸罪,于200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国莹、李应敏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顺德、罗先凤、代理人李东林、被告人黄松林、辩护人赵广振、王兴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松林与下洼乡周庄村委黑庄科村民罗先凤因罗躲计划生育和卖粉面认识并发生了奸情。二人于2002年农历8月份一起外出,后经人介绍到荥阳市嘉裕乡阴沟村采石场打工,在打工期间,二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罗与黄产生矛盾,不想再和黄继续在一起,提出回家,黄威胁罗说:“若罗不跟他在一起便用炸药炸罗的家人和房屋。”2003年农历9月初5,罗先凤趁黄松林回老家之际,坐车回到社旗自己家里。黄松林到荥阳发现罗不在后四处寻找未果,后经黄的亲属劝说,黄继续在荥阳打工。2003年10月21日(农历9月26日)被告人黄松林携带炸药和雷管从荥阳坐车到社旗,并于10月22日住进了下洼街中心旅社。2003年10月25日,黄松林携带炸药和雷管窜至下洼乡周庄村委黑庄科罗先凤家附近,将炸药和雷管放置在罗先凤家房屋的西北角,炸毁罗家三间堂屋,并使周围邻居王建山、李文有、王安党、王万群等多户人家的房屋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经社旗县价格评估中心鉴定,被毁损的房屋总价值人民币27500元。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黄松林的供述与辩解笔录,被害人罗先凤、王建山等人的陈述笔录,证人赵申梅、王顺有、刘新理、黄德亭、郑天保、郭金玲等人的书面证言和现场平面图、照片及价格评估鉴定书、刑事技术鉴定书等。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松林使用爆炸物炸毁公民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顺德、罗先风诉称:被告人黄松林为逼迫二原告人离婚,达到其长期霸占原告人罗先风的目的,实施了爆炸行为,爆毁了原告人的房屋、家具和日常用品,造成了原告人的经济损失28000元。为惩罚犯罪保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28000元。
  代理人意见: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被告人黄松林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伏法,请求从宽处理。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愿意进行赔偿,但没有赔偿能力。
  辩护人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爆炸罪,但其认罪伏法、投案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社旗县下洼乡周庄村委黑庄科村民罗先凤因躲计划生育和卖玉米认识了被告人黄松林,后二人发生了两性关系。2002年农历8月份,二人一起外出,经人介绍到荥阳市嘉裕乡阴沟村采石场打工,以夫妻名义生活,在此期间二人产生矛盾,罗不想再和黄继续在一起生活提出回家时,黄威胁罗说“想跑你清跑了,到时候,我给你家房子炸了,给人炸死”。2003年农历9月初5,趁黄松林回老家之际,罗先凤坐车回到社旗县自己家里。黄回到荥阳市发现罗不在后四寻找未果,后经黄的亲属劝说,黄继续在荥阳市打工。2003年10月21日,被告人黄松林携带炸药和雷管从荥阳坐车来到社旗县,22日住进社旗县下洼乡下洼街中心旅社。25日晚黄松林携带炸药和雷管窜至下洼乡周庄村委黑庄科罗先风家附近,将炸药和雷管放置在罗先凤家房屋的西北角,炸毁罗先风家三间砖木结构瓦房,(当晚在该房屋内居住的王顺德、罗先风夫妇及其儿子王成来幸免于难,没有受伤)并使用周围邻居王建山、李文有、王安党、王万群等多户人家的房屋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经社旗县价格评估中心鉴定,被毁损的房屋总价值人民币27500元。其中,罗先风夫妇被毁损房屋的价值为人民币3400元。罗先风夫妇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本案其他被害人经本院告知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被害人房屋被炸的书面证言和价格评估结论书,罗先风夫妇对其赔偿请求未提交其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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