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大 荔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5)荔刑初字第006号
公诉机关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雷,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职业,家住大荔县许庄镇坡底村七组。2004年9月10日因盗窃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被告人解学武,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职业,家住蒲城县洛滨镇平路庙村四组。2004年9月10日因盗窃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刑诉[200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雷、解学武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雷、解学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04年8月29日晚被告人黄雷、解学武相互勾结,预谋实施盗窃,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窃大荔县农机公司经营户李雪玲商品农用车配件500W硅整流发电机一个,500JF52交流发电机一个(共价值240元)。赃物销于大荔县大华路南段农机电器修理部孙尚琪(已作不诉处理)处。二人得赃80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并已返还失主。
二、2004年8月30日晚,被告人黄雷、解学武又相互勾结,采取翻墙入院的手段,先后在大荔县农机公司,大荔县富民农机公司院内盗窃农机车经营户王战伟、段新丽商品农用车配件星光牌800W恒压发电机一个、星光牌500W无刷硅整流发电机二个、红色交流发电机一个、星火牌180型恒压直流发电机四个、星光牌180型恒压直流发电机二个、高唐180W恒压发电机二个,计价值620元,赃物销于孙尚琪处。二人得赃200余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已返还失主。
三、2004年9月初某晚,被告人黄雷、解学武又窜至本县城关镇埝城村一巷道内,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盗走李义民停放在其家门口农用车上的奥克牌12V电瓶二个,价值336元,赃物销于孙尚琪处,二人得赃200余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并已返还失主。
四、2004年9月初某晚,被告人黄雷、解学武又窜至大荔县城北一汽车站内,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窃王少民停放在院内的解放车上配件蓝色12V电瓶四个、红亚852-16型轮胎带锅一个,价值2010元。销赃后二人得赃700余元,破案后部分赃物追回并已返还失主。
五、2004年9月5日晚,被告人黄雷、解学武又相互勾结,窜至蒲城县伺机作案,采取翻墙入院手段,盗走天承农机公司经营户田亚军、史海潮所售农用车配件霸王、莲岳、川西、飞彩、葛天等品牌电瓶十一台、三工、西水牌轮胎各一只、飞彩增压发电机一台、启动机二台,共计价值4640元。销赃后二人得赃1000余元,破案后,部分赃物追回并已返还失主。
以上,被告人黄雷、解学武盗窃作案五起,盗窃价值7846元,二人共得赃款2180余元。赃款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孙志国、权增海、田亚军、史海潮的报案笔录,证人冯小英、李雪玲、王战伟、李义民、吴立红、王少民、段新丽、孙尚琪、靳钢锋、郭亚鹏的证言,以及澄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抓捕经过,案件移交材料,和大荔县公安局的提取笔录、领条。大荔县价格事务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被盗汽车配件现场照片、勘验笔录,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雷、解学武多次共同盗窃作案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均构成盗窃罪,但二被告人在被抓获后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不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好,依法应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