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粤高法刑经终字第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群,男,194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原籍广东省台山市,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职业司机,住香港元朗大马路143号5楼D座,暂住深圳市福田区福祥街福中楼416房。因本案于200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蒋德明,广东森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锦辉,男,194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籍广东省深圳市,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职业商人,住香港青衣青怡花园5座17楼H室,暂住深圳市福田区福祥街福中楼413房。因本案于200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川梅,广东森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佩谦,男,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籍广东省潮州市,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职业商人,住香港西贡南山村50号地下。因本案于200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罗红明、曾庆文,广东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良带,男,194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原籍广东省惠州市,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装修工人,住香港新界大埔大元村泰欣楼407室。因本案于200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孙世泽,广东森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建国,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原籍广东省中山市,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职业司机,住香港屯门龙门路45号富健花园11座7楼H室。因本案于200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红博,广东森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麦志雄,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籍广东省鹤山市,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职业司机,住香港九龙观塘康宁路147号康丽园16字楼D座3室。因本案于200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连俊虎,广东森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少廷,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籍广东省海丰市,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装修工人,住香港观塘翠坪村翠荣楼1510室。因本案于200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潘献民,广东森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德军,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籍广东省东莞市,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职业商人,住香港新蒲岗锦荣街26号4楼。因本案于200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丽颖,广东森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群等八人犯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一案,于2000年9月1日作出(2000)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八被告人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上列八名被告人均是香港黑社会组织“新义安”成员。2000年4月14日,在深圳市福田区福祥街福中楼一出租屋内,由被告人邓群、黄锦辉主持,被告人陈佩谦见证,为被告人梁建国、麦志雄、汤少廷、钟德军等人举行“新义安”“扎职”仪式?即会员升职仪式?, 并在仪式完成后被告人邓群、黄锦辉和其组织另一成员被告人苏良带对被告人梁建国、麦志雄、汤少廷、钟德军进行了训示。后被公安人员将其八人人赃并获。
一审判决认为,上述八被告人无视国法,作为香港黑社会组织成员,潜入内地秘密实施组织内部的升职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规定,以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邓群有期徒刑8年、黄锦辉有期徒刑8年、陈佩谦有期徒刑7年、苏良带有期徒刑7年、梁建国有期徒刑5年、麦志雄有期徒刑5年、汤少廷有期徒刑5年、钟德军有期徒刑5年;查获的作案工具“金花”6朵、“红绸带”12条、红色塑料胶棍一根等道具,依法没收,由公安机关销毁;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提电话8部、传呼机3部及赃款港币156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