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西 省 赣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赣中刑二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辉光,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临川县人,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中国人民银行抚州市中心支行派驻抚州市城市信用合作社中心社管理专班主任,曾任原中国人民银行抚州地区分行临川县支行行长,家住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人民银行宿舍。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5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伟,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钱列阳,北京市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幼琴,女,196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临川县人,大专文化,原系抚州市城市信用合作社中心社资金清算中心主任,曾先后任原江西临川振兴城市信用合作社会计记帐员、赣州地区城市信用合作中心社振兴营业部主任,家住抚州市临川区玉茗路人民银行宿舍。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5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2005年8月15日经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06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玉晖,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馨华,江西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200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辉光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黄幼琴犯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0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涛、代理检察员谢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辉光及其辩护人张伟,被告人黄幼琴及其辩护人吴玉晖、张馨华等到庭参加诉讼。由于本案案情疑难、复杂,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1个月。4月30日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5月19日,公诉机关建议本院恢复法庭审理。6月22日,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何辉光犯挪用公款罪一案有新的证据需要向法庭出示为由,建议恢复法庭审理;同时,指控被告人何辉光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补充起诉。本院于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辉光及其辩护人张伟、钱列阳,被告人黄幼琴及其辩护人吴玉晖等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 2003年至2004年,被告人何辉光在任中国人民银行抚州市中心支行派驻抚州市城市信用社中心社管理专班(以下简称管理专班)主任期间,利用掌握审批城信社发放贷款权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03年5月非法收受江西联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股东熊新兴及法定代表人熊建祥所送的价值人民币9.6402万元(包括装修费)的商品房一套;于2004年6月非法收受江西省银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艾银星的人民币1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何辉光退还赃款8万元。
二、挪用公款 1995年7月至1997年4月期间,被告人何辉光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抚州地区分行临川支行(以下简称临川人民银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供万学军炒期货、申购新股等。被告人黄幼琴在被告人何辉光挪用公款炒期货过程中,利用担任江西临川振兴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临川振兴社)会计计帐员及赣州地区城市信用合作中心社振兴营业部(以下简称赣州振兴营业部)主任的职务之便,采取做假帐、隐匿借款借据、办理假贷款等手段,帮助被告人何辉光挪用公款以归还被告人何辉光之前挪用的公款。二被告人截止案发时还余3729.7万元本金未归还。2000年2月17日、2月25日,被告人何辉光利用担任管理专班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未办理任何审贷手续的情况下,指使临川振兴社分别借款2000万元共计4000万元给未注册的临川恒大绿色植物开发有限公司和江西临川才子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用于自己炒期货。4000万元贷款于2001年7月5日已全部归还,归还利息284.43088万元。案发后,省纪委扣押涉案款4444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