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锦、王斌等破坏电力设备、抢劫案

2011年09月20日13:4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李锦、王斌等破坏电力设备、抢劫案

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1)晋刑一终字第209号

  原公诉机关:朔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锦,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朔州市平鲁区平鲁镇大破村人,农民,住大破村。1993年1月9日因盗窃被平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再让,山西省晋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斌,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朔州市平鲁区东平太乡西平太村人,农民,住西平太村。2000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钟代银,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玉虹乡同心村八组人,住左云县店湾镇。2000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廖春林,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仁寿县松峰乡新和村8组人,住左云县店湾镇。2000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树荣,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朔城区下团堡乡小堡村人,农民,住小堡村。2000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田日富,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平鲁区向阳堡乡缑村人,农民,住缑村。2000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朱映峰,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平鲁区下木角乡打草坪村人,农民,住打草坪村。2000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锦、王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和抢劫罪,被告人钟代银、廖春林犯抢劫罪,被告人张树荣、田日福、朱映峰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于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01)朔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破坏电力设备罪
  1、1999年5月29日晚,被告人李锦、王斌、李二(已死亡)、二清(在逃)租一辆农用三轮车在平鲁区周花板乡善井沟村附近,盗割35平方高压裸铝线6档1440米,价值5529.6元,连夜出售到朔城区南关肖才(在逃)处,获款1200余元。
  原审采信的证据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赃物价格证明、辨认作案现场笔录、买赃人和二被告人的供述等。
  2、1999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锦、李二、胡二(在逃),租一辆农用三轮车,在平鲁区榆岭乡薛家港村北,盗割35平方高压裸铝线7档1680米,价值6451.2元,连夜出售到朔城区南关一废品收购处,获款1400余元。
  原审采信的证据有:报案材料、失盗证明、赃物价格证明、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和被告人的供述等。
  3、1999年8月13日晚,被告人李锦、王斌、李二、梁五(另案处理)、郝喜厚(另案处理),租郝的2020吉普车,在神池县中石湖村附近盗割35平方高压裸铝线16档4800米,价值10000余元,连夜出售到朔城区南关肖才处,获款3200余元。
  原审采信的证据有:失盗证明、扣押作案工具笔录、赃物价格证明、神池县人民法院对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同案人和二被告人的供述等。
  4、1999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锦、李二、二清、郝喜厚,租郝的2020吉普车在平鲁区榆岭乡梨阳坡村北盗割35平方高压裸铝线7档1785米,价值6854.4元,连夜出售到朔城区南关肖才处,获款14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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