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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案例(重婚罪相关知识)

2011年09月20日17:0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重婚罪的案例(重婚罪相关知识)

 

  我朋友的丈夫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在外地和其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下一小孩(有确凿证据)。咨询过律师,律师说根据新婚姻法,已经没有了事实婚姻的说法,因此她丈夫的这种行为只能受道德的谴责,而不属于重婚。而向一大学法学教师咨询时,他说:刑法上应该可以认定为重婚。 请专家指点,这种情况下,在实际断案时,丈夫的行为到底能不能用刑法258条来处置?因为丈夫将自己的财产也全部转移他处,即使要求过错方赔偿法院作出判决恐怕也得不到执行。妻子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答复:你好,《刑法》所指的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婚姻法》第三条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结合以上的条款来看,我们认为,虽然没有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但是两人长期稳定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仍然可以算作一种重婚行为。

  关于财产的问题,《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四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如果进行离婚的,你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有隐匿财产的行为的,你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出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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