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真受贿、贪污案

2011年09月21日11:3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李真受贿、贪污案

河 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2)冀刑二终字第69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真,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局长、中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00年11月10日被罢免),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国税局宿舍5栋2单元301号。2000年3月3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现押于天津市蓟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强、冯增书,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真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于2002年8月30日作出(2002)唐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提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
  一、受贿罪
  (一)1993年10月,被告人李真在担任河北省省委办公厅秘书期间,中国东方租赁公司河北办事处(以下简称东租冀办)主任张铁梦涉嫌挪用公款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经李真多方活动,张铁梦于当月14日被解除强制措施。1994年2月22日,为感谢李真,张铁梦为李真购买凌志400型轿车支付人民币62万元。1995年春节前,张铁梦以资助李真之妻杨莉莉出国学习为名送给李真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4316万元)。1998年上半年,李真让张铁梦为其兑换10万美元时,少付人民币22.7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1)河北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证实:李真自1990年11月至2000年4月先后担任河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省委办公厅秘书、副主任、省国税局副局长、局长。
  (2)张铁梦涉嫌挪用公款案有关法律文书证实:因涉嫌挪用公款,东租冀办主任张铁梦于1993年10月11日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10月14日被解除强制措施。
  (3)证人张铁梦证言:其被查处时,李真、吴庆五帮其进行活动,后按李真提供的帐号打入60万元左右车款,1995年初杨莉莉出国前到李真家送1万美元,1998年帮李真换美元时李真少付20万元人民币。
  (4)证人陈拥军(原东租冀办会计)证言:1994年2月22日,其按张铁梦交代汇到北京市海淀区华中汽车修理站62万元。
  (5)证人秦天(解放军某部军官)、陈加华(秦天司机)证言:曾帮助李真以6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从北京海淀区华中汽车修理站杨手中买一部凌志400型轿车。
  (6)证人李军证言:在北京西什库居住时,李真曾开一辆黑色凌志400轿车,说是张铁梦给的。
  (7)中国人民银行电汇凭证证实:1994年2月22日,东租冀办汇到北京海淀区华中汽车修理站货款人民币62万元。
  (8)北京市工商银行南礼士路支行电划报单证实:北京海淀区华中汽车修理站于1994年2月25日收到东租冀办货款62万元人民币。
  (9)国家外汇管理局唐山中心支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1998年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为1:0.1208,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8.2781。
  (10)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凌志400型轿车物证照片,经被告人李真辨认系张铁梦出资购买之车。
  (二)1994年初,被告人李真在担任河北省省委办公厅秘书期间,中兴电子公司经理张铁桥为其办理一张个人消费信用卡,并提供姓名为“韩叙”的假身份证。1994年3月7日,张铁桥指使公司财务人员用李真提供的假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卡号为8073 5920 0216 1009的信用卡。李真用此信用卡共消费人民币9.9544万元。1999年3月李真得知纪检部门调查此信用卡,委托李军将信用卡退还给张铁桥后怕事情败露,于同年8月退给张铁桥人民币10万元,并让张将还款时间改写到与退还信用卡相同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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