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的父亲老华逝世于2001年,老华生前与老伴也就是华某的继母徐某有一套两居室住房。老华去世后,徐某搬出了这套房子住到她自己的儿子家。2004年,由于华某和丈夫离了婚,房子是丈夫婚前的个人财产,所以,华某便打算搬到父亲生前的房子来居住,就给徐某打去电话,说明自己的想法,徐某先是一拖再拖,后来干脆表示不让华某住,说房产证上只有自己的名字,老华并没有房子的产权,华某无权继承并入住。其实,这个房子系老华和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但是在交付房款时,有一部分是在老华生前交付的,有一部分是在老华死后由徐某个人交付的。在老华去世后,房子的产权证才下来,而产权证由徐某变更到了自己的名下。于是华某便将她的继母徐某告上了法庭。她向法院出示了一份父亲老华生前所立的遗嘱,在遗嘱中老华表示在自己去世后,该套住房中的二分之一归女儿华某所有。徐某认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诉讼的期限是2年,时间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日开始。老华于2001年去世,现在已经是2004年,所以本案已经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
遗嘱继承的诉讼时效,适用的也是统一的诉讼时效制度,这就是《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是2年,最长诉讼时效是20年。继承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是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继承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开始。据此,在华某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其父的房产已经被登记为徐某单独所有之前,不能计算诉讼时效。因为徐某将其与老华共有的房产登记为自己所有,是秘密进行的,华某无法知道。因此,只有在自己知道了房产产权变更的时候,才能够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中,华某是在2004年4月才知道房产产权变更的事实,也就是说,在2004年4月他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26害,从这个时候计算诉讼时效。所以,本案的原告华某提出诉讼请求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