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存单纠纷的金融机构举证责任:
(1)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
A.如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未向金融机构交付上述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法院应当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不存在存款关系,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B.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2)持有人以在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伪造或变造的瑕疵凭证提起诉讼的,持有人应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陈述;如持有人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了合理陈述,而金融机构否认存款关系存在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
A.如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未向金融机构交付上述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法院应当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不存在存款关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B.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3)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有充足证据证明存单、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系伪造、变造:
A.人民法院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上述凭证无效,并可驳回持上述凭证起诉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根据实际存款数额进行判决;
B.如有中止审理情形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