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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

2011年09月23日16:1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是指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

  1.特征:

  A.当事人至少有三方:出资人、金融机构、用资人。

  B.有资金流动:资金从出资人流向用资人;金融机构在其中起帮助作用。

  C.出资人为追求高额的利差:与金融机构、与用资人约定了利差或者已经扣除了利差。

  D.排除范围: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的除外。

  2.性质:属于违法借贷。

  A.出资人收取的高额利差应充抵本金;

  B.出资人、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因参与违法借贷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出资人将款项或票据(以下统称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并将资金自行转给用资人的:*金融机构连带责任

  A.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对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B.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

  4.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依照金融机构的指定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的:

  A.首先由用资人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

  B.金融机构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

  5.出资人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再指定金融机构将资金转给用资人的:[*金融机构补充赔偿责任]

  A.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

  B.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

  C.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40%。

  6、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自行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的: [*金融机构不超过20%的赔偿责任]

  A.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

  B.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

  C.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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