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的组织及其职责
破产清算的组织为清算组,它是企业宣告破产后而依法成立的负责进行破产清算的临时性组织。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7条、第48条和第4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清算组组长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聘请破产清算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一定的破产清算工作。中介机构就清算工作向清算组负责。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的工作,明确清算组的职权与责任,帮助清算组拟订工作计划,听取清算组汇报工作。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同时,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
清算组是破产企业财产的惟一合法管理者,专门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工作,一般称为破产管理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0条的规定,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
(1)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账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2)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3)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4)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
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并确认别除权、抵消权、取回权
。(5)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6)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7)向人民法院提交清算报告。
(8)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9)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10)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