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清理
所谓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对破产企业享有的、应当按照破产程序受偿的债权。破产债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请求权,它必须是能够直接以货币计算或者可以用货币折算,因而其范围要比民法中一股债权的范围窄。
构成破产债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第一,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第二,破产债权必须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即无财产担保或者虽然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第三,破产债权是根据破产程序行使的债权。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下列债权为破产债权:(1)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4)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5)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此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6)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7)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8)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9)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2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10)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1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12)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8)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