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

2011年09月23日16:3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

  通说认为,从比较法的视角看,物权变动有三种规范模式: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

  (一)意思主义

  意思主义,也称债权意思主义,是指物权变动只需当事人作出买卖、赠与等意思表示即可生效,动产的交付、不动产的登记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因其为法国首先采用,故又称法国主义。

  (二)债权形式主义

  债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有债权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可生效。奥地利民法首先采用此种立法例,所以又称奥地利主义。

  (三)物权形式主义

  物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在债权行为之外,还须另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且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由于德国民法首先采用,所以又称德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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