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在于:(1)登记可以最准确地表征物权状况,透明度高、公信力强。(2)不动产具有稀缺性且价值高,经常受多重支配,所有权、利用权、价值权(担保物权)经常分属于若干个人,仅凭占有不足以表征全部权利,必须借助于登记。(3)不动产的位置固定、具有很强的特定性,具备进行登记的条件;动产位置不固定,数量众多且不容易辨别,登记难度太大而且登记达不到公示目的,一般人在转让动产时都不会去办理登记。(4)不动产登记也便于国家进行管理,比如征税、土地利用与房屋建造行为的调控与管理等。
(一)不动产的登记机关
(二)登记的基本程序
一般分为四个步骤: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三)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的关系
(四)更正登记
(五)异议登记
(六)预告登记
(七)登记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