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2011年09月23日16:4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在于:(1)登记可以最准确地表征物权状况,透明度高、公信力强。(2)不动产具有稀缺性且价值高,经常受多重支配,所有权、利用权、价值权(担保物权)经常分属于若干个人,仅凭占有不足以表征全部权利,必须借助于登记。(3)不动产的位置固定、具有很强的特定性,具备进行登记的条件;动产位置不固定,数量众多且不容易辨别,登记难度太大而且登记达不到公示目的,一般人在转让动产时都不会去办理登记。(4)不动产登记也便于国家进行管理,比如征税、土地利用与房屋建造行为的调控与管理等。

  (一)不动产的登记机关

  (二)登记的基本程序

  一般分为四个步骤: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三)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的关系

  (四)更正登记

  (五)异议登记

  (六)预告登记

  (七)登记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物权动态知识排行榜
物权动态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