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
专有权,又称专有所有权,是指在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上成立的所有权。
(一)专有部分
专有部分必须具有独立性。关于专有部分的范围,民法学界存在四种学说:壁心说、最后粉刷表层说、空间说和折衷说(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
(二)专有权行使的限制
1. 专有权的行使
2. 专有权行使的限制
由于专有权的客体不是独立的不动产,而是建筑物经过分割后形成的具有一定独立性,但又与他人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密切联系的“专有部分”,因此,区分所有人在行使其专有权时,要受到以下限制:
(1)《物权法》第71条的限制。
(2)《物权法》第77条的限制。
(3)小区管理公约的限制。
(4)相邻关系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