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

2011年09月23日16:4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

  专有权,又称专有所有权,是指在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上成立的所有权。

  (一)专有部分

  专有部分必须具有独立性。关于专有部分的范围,民法学界存在四种学说:壁心说、最后粉刷表层说、空间说和折衷说(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

  (二)专有权行使的限制

  1. 专有权的行使

  2. 专有权行使的限制

  由于专有权的客体不是独立的不动产,而是建筑物经过分割后形成的具有一定独立性,但又与他人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密切联系的“专有部分”,因此,区分所有人在行使其专有权时,要受到以下限制:

  (1)《物权法》第71条的限制。

  (2)《物权法》第77条的限制。

  (3)小区管理公约的限制。

  (4)相邻关系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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