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模式
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模式,是一个内涵广泛的概念,它涉及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立法权限、内部结构和外部关系等诸多内容。同时,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模式受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条件、历史文化背景、法律传统、价值观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模式不完全相同,即使是同一历史类型的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其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模式也会有变化。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模式,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阐述:
(一)法典式立法与判例式立法
从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来看,各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可以分为法典式立法与判例式立法两种类型。大陆法系国家比较重视成文法,强调法律的系统性、条理性和逻辑性,还强调法律的法典化。因此,一般都有统一的民事诉讼法典。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主要是判例法,成文法较少。
(二)集权式立法与分权式立法
集权式立法,是指民事诉讼法由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统一制定,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无权制定民事诉讼法。
分权式立法,是指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和中央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都有权制定民事诉讼法。
(三)审执合一式立法与审执分离式立法
各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在处理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关系问题上采取了两种不同的作法。另一种作法是将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规定于统一的民事诉讼法之中;一种作法是将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分开,民事诉讼法只规定审判程序的内容,执行程序的内容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加以规定。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采取了审执合一的立法模式,但目前要求将执行程序分离出来单独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呼声很高,有关部门已对此进行了调研和准备工作。
(四)程序和实体同步立法与不同步立法
所谓程序与实体同步立法,是指国家同时制定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所谓程序与实体不同步立法,是指国家制定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典的时间不一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属于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