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2011年09月24日13:4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人,对什么事,在什么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内有效。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也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对人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适用,也即哪些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遵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关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下列人员和组织: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我国登记的外国企业和组织;申请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的企业和组织。

  2.对事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哪些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第二,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第三,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第四,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第五,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第六,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第七,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3.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也叫对地的效力),是指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地域范围。

  4.时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有效期间,也即民事诉讼法发生效力和终止效力的时间。

  法律的时间效力不溯及既往,这是自罗马法以来一直遵循的一条原则,民事诉讼法也不例外,但民事诉讼法生效前法院已经受理而尚未审结的案件,则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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