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诉讼义务的承担者。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参加诉讼的目的、作用、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可以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分为以下五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 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还有一个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即民事诉讼主体(简称诉讼主体)。诉讼主体不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简称,而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中能够直接对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和终结产生影响者。是诉讼主体者,一定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如当事人既是诉讼主体,又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而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者,不一定是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只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