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的双重含义
在民事诉讼理论中,一般认为诉权具有双重含义,即诉权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也有人将此称为诉权的双重法律意义或者诉权的二重性。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
就诉权对诉讼的影响而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为诉讼成立要件,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为权利保护要件。两者相辅相成,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之关系,二者共同构成了诉权的完整内容。
研究诉权的二重性,对审判实践具有两个方面的指导意义:一是可以使当事人明确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任务,正确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可以使审判人员在审查当事人的诉权时,以不同的法律为依据和采用不同的确认方式,正确行使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