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的丧失

2011年09月24日13:5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诉权的丧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取得诉权以后,如果不能继续享有或者没有必要继续享有,其已经取得的诉权便会丧失(或叫消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导致诉权丧失的直接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对权利的保护超过了诉讼时效;二是法院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作出裁判,并且该裁判发生了法律效力;三是诉权的享有者死亡或者民事权利能力终止,而没有权利义务的继受者。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诉讼知识知识排行榜
诉讼知识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