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二是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三是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四是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五是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六是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七是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