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内部的主管关系
法院内部的主管关系是指,当同一违法行为既触犯了刑法(或行政法),又对他人造成了民事侵权,这两种案件都由人民法院处理时,需要在人民法院内部的各业务庭之间对主管进行分工,并确定解决不同性质的纠纷的先后次序。通常的做法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处理上述刑民(或行民)交叉的纠纷,应依照不同情况决定:
1.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认定的事实对民事案件一般有预决效力,民事判决不能作出与之相冲突的裁判。
2.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对民事纠纷可以选择是以附带刑事或者附带行政诉讼方式提起,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的可以不等刑事或者行政问题处理结果而先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