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的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申请整顿的对象,只限于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企业,并且该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申请整顿的主体,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被申请宣告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企业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股东会议可以通过决议并以股东会议的名义申请对企业进行整顿。该企业自己不能申请整顿。申请整顿的有效期限,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提出,超过此期限即丧失申请整顿的权利。申请整顿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提交整顿方案。整顿方案应当具有下列内容:第一,对企业达到破产界限的原因分析;第二,调整或者组建企业新的领导班子的计划;第三,改善经营管理的措施和改造、转产措施的可行性;第四,扭亏增盈的办法;第五,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和目标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不申请整顿,或者虽然申请整顿但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不成和解协议的,即可依法宣告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