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的进行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7条规定,对企业进行整顿的期限不超过2年。整顿的主持机关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整顿工作由股东会议指定人员负责实施。企业整顿期间,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实施整顿方案的人员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整顿情况、和解协议执行情况。为了保证整顿工作达到预期的目的,必须加强对整顿工作的监督。对整顿工作的监督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的整顿方案应当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时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当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听取意见;二是企业整顿期间,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实施整顿方案的人员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整顿情况、和解协议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