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的终结

2011年09月24日15:2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整顿的终结

  企业整顿的终结,是指企业整顿期限届满,或者在整顿期间出现法定事由,而结束对该企业的整顿。整顿的终结包括正常终结和非正常终结两种情况。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达到了整顿的预期目的,或者虽未达到整顿的预期目的但整顿期限已经届满;后者则是在整顿期限尚未届满前,因出现某种妨碍整顿的情况而不再继续进行整顿。

  整顿的正常终结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经过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二是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但这两种情况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对于前者,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对于后者,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宣告该企业破产,并依照《企业破产法》第9条的规定重新登记债权和依照《企业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做好破产财产清理和分配的各项准备工作。

  整顿的非正常终结适用于三种情况:第一,整顿期间,企业不执行和解协议的。第二,整顿期间,企业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第三,整顿期间,企业有《企业破产法》第35条所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如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等。对于上述三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在上述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况下,部分债权人或者债权人会议均有权申请终结整顿。可见,整顿非正常终结的法律后果是导致破产程序的恢复,并直接进入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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