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答: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被确立为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表明,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劳动,既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又是履行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义务。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平等权利,即享有劳动权。所谓劳动权,指的是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权和职业选择权。劳动权是关系到公民的生活保障,关系到劳动者聪明才智的发挥,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大问题。公民只要有劳动能力,不论性别、民族、财产状况等的不同,都有权参加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有权依法选择符合自己特点的职业和用人单位;有权利用国家、社会提供的各种机会参加不同的培训,以提高自己的劳动技能。劳动既是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义务劳动。劳动者在劳动岗位上应认真履行各项劳动义务,要按时按量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