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2011年09月26日16:0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简述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答: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在于:

  (1)主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罪由故意构成,玩忽职守罪出于过失而构成。

  (2)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一样,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指不应行使其职权而行使,是作为形式;玩忽职守的行为是指应履行其职责而不正确履行其职责的行为,多为不作为形式,有时也有作为形式。

  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在于:(1)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属渎职的范畴。(2)二者的客观要件也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中或者直接指挥生产、作业的过程中;玩忽职守罪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管理国家事务的职务活动中。(3)二者的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法律规定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构成;玩忽职守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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