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劳动者哪些经济补偿?
答: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26条、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作了规定,具体办法为: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