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与社会福利、社会救济有什么区别

2011年09月27日14:1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与社会福利、社会救济有什么区别?

  答:社会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它与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制度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劳动者实施保护,但它具有自己的特点: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标的是劳动者人身。因此,此类保险的项目限于与劳动者人身相关的保险事故,排除非人身保险。2)社会保险关系的各方主体特定。除个体经营者外,社会保险的投保人特定为用工方,承保人特定为专门的保险机构,被保险人特定为职工(或投保的劳动者),受益人特定为职工或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而不由当事人任意自行指定。3)职工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保险,即不问投保人和承保人意愿如何而由国家法律直接作出规定。4)社会保险的总体目标(或任务)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持续进行,因而对具体受保人的付赔并不是单纯的经济支付,而是与一系列劳动服务工作(培训、职业介绍、生产自救等)紧密结合的,在支付方式上也并非一次性支付而往往需作持续的定期支付。 5)保险基金构成不同,此类保险基金主要由用工方缴纳和国家财政支持,主要不是由被保险人承担。

  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社会救济是互不相同的,后二者都不具备强制性质,是根据当时的实际需要和可能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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