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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勇:强拆致人活埋,责令市长道歉就了事?

2011年09月28日08:52    新快报    www.fabang.com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新华社近日发布了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四部委对上半年11件强拆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等。5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问责,其中涉及副省级官员1人。其中,吉林长春违法强拆致人活埋案,责令市长公开道歉。

  报道提醒:“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手段逼迫群众搬迁,都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这是此次通报和曝光的典型案件的最大警示。”

  很遗憾,我们对于这一通报能否“警示”那些或许正在蠢蠢欲动的地方官员深表怀疑。道理很简单:在国外,这位市长至少是要引咎辞职,他已经丧失了当一个市长的正当资格。而在国内这类案件上,道歉即可交代过去,这样的“警示”,对于官员无异于一种激励,一种反向教唆。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并不意外,因为只有“组织”在场,法律是不在场的。但且让我们追问一下“为什么这样”。

  在中国的既定政治社会语境中,能够惊动“四部委”出来联手调查处理,那一定是大事。事实上,强拆致人死亡事件,这两年一直是中国社会的痛点,也是一个矛盾爆发点。在这方面,一些地方玩到疯狂的地步,几乎无法无天。民怨沸腾,那就需要灭火。

  “四部委”以监察部带头,意味非常清显:在权力系统内部,启动自我清理的程序。“调查处理”从语言上分析,传递的就是这种信息。这类权力自我清理的预设,有一种比较有气势的说法,就是“严肃处理”。这是对“自己人”而言的。而如果是对“外人”,则是“严惩”、“从重从快打击”这类表述,这几乎成为“运动式执法”的经典语句。

  不妨以“运动式执法”的内在逻辑来对比一下“联合调查”。

  “运动式执法”的背景就是权力日常的监管失灵,或者“不在场”,或者已经异化,以致与“打击”的对象沆瀣一气。不过,如果认为“运动式执法”仅仅是企图通过执法部门短时间的强大打击能力恢复一个秩序,那就错了。“运动式执法”的产生,既有民怨沸腾之下给老百姓一个交代的因素,同时也是在展示权力的存在和威武——后者可能更为重要。因此,每一次“运动式执法”,下手还是比较狠的。因为那些被预设为权力“外人”的作奸犯科者,除了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还必须为自己藐视权力埋单。

  “联合调查”的背景相类似。在一个奉行自我监督的权力体系里,它已经出现某种紊乱状态,即上级权力无法有效地监督、控制下级权力,防范其在利益驱动下偏离“组织目标”太远。近年来,强制拆迁和腐败频出正是这一背景下的典型症状。这是一个没有外界监督和制约的权力体系所碰到的大难题。就“联合调查”的启动程序而言,一般是在下级权力屡屡“惹事”后,为平息民怨,一个或几个部门便会出马。给老百姓一个交代是“联合调查”的目的,但不是唯一的,它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重构权力秩序。

  预设了在权力系统内部“调查处理”,叫长春市长道歉,乃属于“管好自己的人”的范畴。也就是说,“组织”对于强拆致人活埋案件的调查处理,比之想象中的民众的问责,具有某种优先权。“组织”对于个人承担“看护”责任,而个人则对“组织”具有忠诚的义务。

  在这种权力体系下,长春市长能向市民道歉,说老实话,已经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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