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性奴案揭开了人性的另一面
洛阳性奴案经过媒体持续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继4名警务人员被停职后,昨天,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也作出对李浩事件的处理意见,李浩被开除党籍公职,其所在单位的稽查大队大队长也被停职检查。目前,公安机关已提请检察机关批捕李浩。(9月26日《广州日报》)
性奴案曝光后,洛阳有关方面积极应对舆论的做法还是值得肯定的。然而,在处理性奴案的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诸多不正常现象却令人惊愕——先有四名警务人员被停职,再有犯罪嫌疑人单位的领导被停职检查。
呜呼哀哉,恍然隔世。我读了相关报道,真有不知今夕是何年的感觉。谁的责任就该谁来承担,但决非如此“连坐”。今天,我们看到的洛阳有关方面的处理结果是既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这里我就不细说四名警察的被停职是如何的冤了,相信有识之士早有论断。
李浩的性奴案只是一起极具个性的普通刑事案件,本身随机性很大,很难防控。谁有能耐让李浩天天早请示晚汇报?即便是能做到早请示晚汇报,谁又能保证李浩早请示晚汇报的内容属实?如不能,那么谁又有本事每日24小时不间断地监控李浩?
如果有谁能拍着胸脯打包票说能每日24小时不间断无盲点地监控李浩,即便做到了刑事案件发案率为零,那其实也不是什么幸事。因为今天他们可以用这样的手段针对李浩们,明天他们也可以用这样的手段针对你们和我们。若如此,岂不成了警察国家,我们还有什么公民权利可言?
回到今天的论题上来,作为严重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李浩,单位开除其党籍公职或许是按程序办事,无可指责。然而,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该局稽查大队大队长余洪文停职检查实在毫无道理,很明显,洛阳方面匆忙处理相关或不相关人员有急于平息舆论的嫌疑。
干部职工八小时之外单位只能引导而不能控制,否则就有加班、侵权之嫌疑。只要李浩的本职工作上没有问题,那么单位就没有理由要求李浩八小时之外做什么或不做什么。违法犯罪的事情,自然有法律来约束。当然,单位对员工进行的法治教育还是要有的,不过那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不在本文讨论范畴。
李浩的性奴案跟其上司有半毛钱关系吗?除非在李浩性奴案中发现稽查大队大队长余洪文有涉案嫌疑,否则停他的职就显得莫名其妙,是有关方面在应对舆论面前乱了方寸。而如果办案单位确认余洪文有涉案嫌疑,那就该刑拘的刑拘,该批捕的批捕,肯定不能只是“停职检查”的简单处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