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2011年09月28日08:5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试述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答:是指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资格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权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侵权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务、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证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的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规章的审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下列事项不能申请复议: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人事处理决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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