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试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答: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
罪量刑。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帮行政机关不能制定该法 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根据预测可能性的原理,下列做法违反禁止事后法的原则;①对行为时并未禁止的行为科处刑罚;
②对行为时虽有法律禁止但并未以刑罚禁止(未规定法定刑)的行为科处刑罚;③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件而增加犯罪可能性;④事后提高法定刑;⑤改变刑事证据规则,事后允许以较少或较简单的证据作为定罪根据。
(3)禁止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这里的绝对不定(期)刑是指执行刑的不定期,即法官在判决中宣告一个不定期的执行刑。
(5)明确性。将明确性视为罪刑法定原则内容之一,是因为明确性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民自由的基本要求。首先,不明确的刑法不具有预测可能性的功能,国民在行为前仍然不明明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于是造成国民行动萎缩的结果,因而限制了国民的自由。而且随着社会的复杂化,法定犯(行政犯)日益增多,不明确的刑罚法规对国民预测可能性的侵害便越来越严重。其次,不明确的刑法还为国家机关恣意侵犯国民的自由找到了形式上的法律根据,所以,不明确的刑法比没有刑法更容易侵犯国民自由,因而违反法治原则。
(6)禁止当罚的行为。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刑法法规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残虐的刑罚,是指以不必要的精神、肉体的痛苦为内容,在人道上被认为是残酷的刑罚。既然是不必要的和残酷的,那么,它相对于任何犯罪而言都必然是不均衡的。刑罚处罚程度由重到轻,是历史发展的进步表现与必然结果;轻刑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