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春喜,男,194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1995年3月起任浚县卫贤镇**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贪污、受贿犯罪,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09年3月18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令毅,男,194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2002年起任浚县卫贤镇**村村民委员会会计。因涉嫌受贿犯罪,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09年3月18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永生,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刑诉(2009)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春喜、徐令毅犯贪污罪,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春喜,被告人徐令毅及其辩护人郭永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7年3、4月份至2008年初,被告人王春喜先后共收取本村村民徐永礼替其女儿徐开红、孙朝芬替其儿子徐绍青和张玲上交的社会抚养费共计10000元,非法占为己有。
2、被告人王春喜、徐令毅明知王凤兰承包本村的果园不该享受粮食补贴和综合直补,本应将国家下发的补贴款交回,二被告人却与2006年4月、2007年7月,分两次将国家下发的11808元补贴款私分,其中王春喜得款5796元,徐令毅得款6012元。
被告人王春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上述两项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春喜、徐令毅已将赃款全部退出。
公诉机关并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春喜、徐令毅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便利,侵吞公款,其中王春喜侵吞社会抚养费10000元;伙同徐令毅侵吞补贴款11808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春喜系主犯、徐令毅系从犯,对徐令毅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春喜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春喜、徐令毅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令毅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辩称徐令毅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并退出全部涉案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徐令毅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07年3、4月份至2008年初,被告人王春喜在担任村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便利,先后收取本村村民徐永礼替其女儿徐开红、孙朝芬替其儿子徐绍青和张玲上交的社会抚养费共计10000元,非法占为己有。
2、被告人王春喜、徐令毅在担任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计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明知王凤兰承包本村的果园不该享受粮食补贴和综合直补,本应将国家下发的补贴款交回,二被告人却与2006年4月、2007年7月,分两次将国家下发的11808元补贴款私分,其中王春喜得款5796元,徐令毅得款6012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春喜、徐令毅已将上述赃款全部退出。
被告人王春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上述两项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春喜、徐令毅在庭审中均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王春喜、徐令毅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徐永礼、王凤兰等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喜、徐令毅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便利,侵吞公款。其中,被告人王春喜侵吞社会抚养费10000元,并伙同徐令毅侵吞补贴款11808元;被告人徐令毅侵吞粮食补贴款6012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浚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春喜、徐令毅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春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令毅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