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钟麓受贿、滥用职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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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钟麓受贿、滥用职权案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4)杭刑初字第10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钟麓,男,193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高中文化程度,1992年9月至1996年8月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1996年8月至2000年1月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住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3号2幢2单元201室。2003年1月16日因涉嫌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15日被解除监视居住。2003年8月1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看守所。
  辩护人邬春校,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陶久华,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刑诉[2003]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钟麓犯受贿罪、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于200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马守忠,检察员王玉碱、吕敏兰及代理检察员陈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钟麓及其辩护人邬春校、陶久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1993年至1998年,被告人王钟麓在担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浙江置地联合公司、杭州华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孙达山(已因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资金借贷、土地转让、土地加价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于1998年至2000年间,先后5次在其办公室或家中非法收受孙达山给予的人民币3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钟麓已退出全部受贿赃款。
  (二)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
  1993年至1994年,被告人王钟麓担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在决策参与深圳金三元大厦和佳宾大厦项目以及上海鸿发苑项目中徇私舞弊,造成公司亏损人民币4446.7327万元。
  (1)1993年10月,深圳三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唐大进通过被告人王钟麓之子王伟明(在逃)与王钟麓联系,要求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参与投资深圳金三元大厦项目:王钟麓考虑到王伟明在唐大进的公司工作,帮助唐大进对王伟明有好处,遂违反本公司对外投资的有关规定,在既未进行可行性研究,又未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不顾公司业务人员对投资金三元大厦项目提出异议,坚持与唐大进签订合同。1994年8月,被告人王钟麓基于上述同样原因,且违反本公司规定,决定由浙江省国信企业(集团)公司以合作经营形式借款给深圳三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深圳佳宾大厦开发。经王钟麓签批,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浙江省国信企业(集团)公司(与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系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分别在上述两个项目投入人民币3204.78万元和2000万元: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入深圳金三元大厦的3204.78万元,按协议规定其中的404.78万元应在大厦开工时付清,但经王钟麓签批,该款在大厦未开工的情况下予以支付。后深圳三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无力归还上述款项。1997年3月18日,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上述债权入股的形式参与由唐大进任董事长的香港太兴营造有限公司上市。1998年2月,香港太兴营造有限公司被香港法院清盘,合作上市未成。1999年12月24日,深圳三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尚有部分资金无法收回,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1368.2727万元。
  此间,唐大进送给王钟麓之子王伟明人民币450万元和价值8.3万美元的奔驰牌轿车一辆。
  (2)1993年5月,香港新律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培南通过王伟明向王钟麓推荐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26弄地块项目,希望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参股,合作开发。被告人王钟麓即和公司计财部经理兼香港鸿发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傅纪五及江翠斐等人到上海实地查看,听取项目转让方上海新律公司的情况介绍,但未进行核实及可行性研究。1993年8月,被告人王钟麓在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领导班子会议上简单介绍了该项目情况,并首先表态决定参与开发。1993年8月12日,香港新律有限公司以1131.57万美元的价格取得该地块的使用权。此后,被告人王钟麓代表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属的香港鸿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其签订协议,以1448.25万美元的高价购得该地块的使用权(实际支付1389.84万美元)。尔后,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该块土地上开发房地产,并定名“鸿发苑”。1996年竣工后截至2003年5月,已销售建筑面积21256.69平方米,累计亏损人民币3078.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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