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6)三亚刑终字第13号
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韦昌,外号"阿猫",男,1976年1月2日出生,黎族,高中文化,住三亚市田独镇南丁村委会中村三组,农民。2005年6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6 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林亚义,又名林亚友,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黎族,初中文化,住三亚市田独镇南丁村委会中村一组,农民。2005年4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05年6 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万贤,又名王万新,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黎族,小学文化,住三亚市田独镇中亚化工厂内,无业,2005年4月28日因涉嫌犯收购赃物罪被刑事拘留,2005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永武,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黎族,小学文化,住海南省保亭县三道镇三弓村委会新俄村,农民。2005年4月28日因涉嫌犯收购赃物罪被刑事拘留,2005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亚义犯盗窃罪、并原审被告人王万贤、黄永武犯销售、收购赃物罪以及林亚义与原审被告人董韦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6年1月17日作出(2006)城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董韦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林亚义先后伙同林亚亮、董亚积、符亚格等人分别于2004年12 月6 日11时许、11日晚上9时许、12日晚上9时许、15日晚9时许、2005年4月15 日晚上9时许、21日晚上10时许于三亚市解放四路百家防盗门商行前、市月川建材广场欧诺陶瓷店前、市月川村望海演艺吧对面、市商检局三区宿舍101房窗外、市月川建材广场虹亚陶瓷商店门口、市卓达大厦旁的三尾村李和家盗窃了陈运明一部红色铃木王125型摩托车、袁本亮的一辆金霸王JBW125型二轮摩托车、张建斌的一辆国产火鸟牌100 型二轮摩托车(无车牌号)、严经伟一辆女式大阳牌摩托车(车牌号为琼B32511)、蓝青海的一辆豪天HTI25型摩托车(琼B32213 )、黄德江的一辆日产鹰王本田125型摩托车(车牌号为琼B00497 )。
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运明的报案书及陈述证实,其停放在三亚市解放四路百家防盗门商行前的一部红色铃木王125型摩托车于2004年12月6日晚被盗,被盗摩托车车牌号为琼B66643,发动机号为339107,车架号为399958。
2、被害人袁本亮的报案书及陈述证实,2004年12月11日晚8点多,其放在三亚市月川建材广场40号铺面前的一部金霸王125 型摩托车(发动机号为049004007,车架号为0949023020, 尚未办理车牌。该车的特征是油箱为红色,座垫为黑色,有车后箱,且后座用无锈钢做架当踏脚板使用,油箱两旁各有一只老鹰)被盗,被盗车辆当时没有锁防盗锁,只锁车头锁,袁本亮的证言证实当时买这辆车的价值为5000多元,发票上显示为3000元是因为摩托车行为了少交税款而写为3000元。
3、被害人张建斌的报案书及陈述证实,其于2004年12月12 日晚9时停放在三亚市月川村望海演艺吧对面住处前的一部国产火鸟红色100型摩托车(该车无牌号,发动机号为44C01450 , 车架号为LJEPCLOX4A500025)被盗,当时车只锁车头锁,没有锁防盗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