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南 省 丽 江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丽中刑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和志强,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玉龙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玉龙县鲁甸乡杵峰行政村点石村委会三组。身份证号码533222198706203359。无前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6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9日由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寿刚,滇西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丽检刑诉字[2006]第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和志强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于200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树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和志强、指定辩护人李寿刚,证人孙丽娟、何跃东,鉴定人段永红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5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和志强身藏管制刀具(匕首)、背着一个黑色旅行背包到古城区民主路百信商场南侧永达通信二分店内,以购买手机为名,乘营业员疏忽之机,手持匕首将营业员刘富珍左脸颊刺伤后,抢劫两台手机(波导D700型、波导D680型)后逃走;被抢劫后营业员刘富珍、孙丽娟及时追赶并大声呼救,此时,正在休假散步着便衣的古城分局西安街派出所民警杨丽胜及妻子洪翠芳(古城分局刑警大队民警)闻讯后立即追赶,当追赶至百信商场北侧大门后,杨丽胜只身追入大门西侧百信商场仓库院内,在院内西南侧一楼楼梯处发现被告人和志强,杨丽胜亮明警察身份后对和志强实施抓捕,和志强持刀抗拒并用匕首刺中杨丽胜左上腹部,杨丽胜被刺伤后仍紧紧抓住被告人和志强右肩衣服不放,直到前来协助抓捕的孙爱松、何跃东二人赶到,被告人和志强手持匕首继续行凶,用匕首刺伤孙爱松左腿,孙爱松与何跃东二人合力将和志强制服并夺下所持匕首,被告人和志强挣脱二人的控制再次逃脱,在逃往大门的途中,遭到前来协助抓捕的古城一中学生和剑辉的拦截和追赶,当和志强逃至百信商场北侧大门口时,被凌先焰、徐五候、曹立祥、赵欣宇、宋康、张勇、闫仲超及周围群众制服。被告人和志强被抓获后,从其携带的黑色背包内提取藏刀一把;火药管6根(经鉴定系黑火药,共计重960克);一包黄色粉末物(经鉴定系铵锑炸药,共计重160.9克);火药引线6根;从和志强所穿衣服内提取火药引线2根,雷管引线1根。杨丽胜因锐器刺穿肝脏至急性失血性休克,经丽江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孙爱松被刺伤左腿,经鉴定为轻伤,被告人和志强抢劫的两台手机,经鉴定价值3160元。
围绕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申请证人、鉴定人到庭,并提交和出示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⒈公安110指挥中心接处警单记录表三份证实:2006年5月5日晚21时25分零5秒至21时29分39秒共有3人电话拨入110报警,均称百信商场门口有个小偷拿刀捅人。
⒉凌先焰、何跃东出具抓获经过证实:2006年5月5日21时30分许,二人看到古城区百信商场门口有人抢手机逃跑后,协助将该名抢手机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并交给出警的公安人员。
3.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巡逻特警防暴大队出警经过证实:从巡警杨书手中接收被群众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从现场提取犯罪嫌疑人所有的黑色尼龙双肩背包一个;并从现场一腿部受伤男子处提起犯罪嫌疑人抢劫中使用长约30cm、带有少量血痕的刀子一把。
⒋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巡逻特警防暴大队玉河警务站民警杨书出具书面证言证实:2006年5月5日21时许,因身体不适请假回家,途经百信商场公共车站站台时,听到右手边有人在喊抓小偷,转身见一名30岁左右穿紫色上衣的女子指着一名穿蓝色牛仔套装的20多岁青年男子在喊,便追过去到现场时见一名女子抱着一名穿白色上衣的男子,那名男子捂住胸口,鲜血往外淌,即打了120电话,并追进铁门,表明身份,从制服小偷的讲外地口音的几名男子手中将小偷带了出来,110到达后协同其他民警将小偷押上警车,并协助保护现场,事后得知胸部受伤男子是我局西安街派出所民警杨丽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