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西刑初字第5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杰,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职高文化,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一条43号;因本案于2006年8月11日被羁押,同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6)第1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杰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被告人杨杰于2006年3月17日9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魔力水晶网吧内,盗窃安装在电脑机箱内的现代牌DDR400型256兆内存条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元。
2、被告人杨杰于2006年5月16日16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魔力水晶网吧内,盗窃安装在电脑机箱内的现代牌DDR400型256兆内存条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元。
3、被告人杨杰于2006年6月9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狐林道网吧内,盗窃安装在电脑机箱内的现代牌DDR400型512兆内存条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0元。
4、被告人杨杰于2006年7月14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狐林道网吧内,盗窃安装在电脑机箱内的现代牌DDR400型512兆内存条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元。
5、被告人杨杰于2006年8月11日11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狐林道网吧内,盗窃安装在电脑机箱内的现代牌DDR400型512兆内存条一个,价值人民币270元。后被抓获。
被告人杨杰于2006年8月11日在狐林道网吧内窃取的内存条已被起获,并在案扣押。其余赃物均被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北京市西城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上网登记表,证人富笑平、苏旭、柴爽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地安门派出所到案经过及起赃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网吧的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网吧所有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杰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杰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盗窃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在案扣押赃款人民币五百五十元及随案移送内存条一个发还狐林道网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马 越
二○○七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付 东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