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三亚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庄峥,绰号"老鼠",男,1978 年12 月15 日出生,海南省东方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三亚市解放三路工商银行宿舍501房。2006 年7 月25 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 月28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黎帅,绰号"阿二",男,1980年2 月6 日出生,海南省三亚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三亚市榆亚盐场宿舍。2006 年7 月25 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 月28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廖小珊,女,1990 年6 月12 日出生,海南省澄迈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三亚市河东区港华市场附近出租屋。2006 年7 月25 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 月28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邱青兰,56岁,系被告人廖小珊母亲。
指定辩护人关义松,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0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峥、廖小珊、黎帅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2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峥、廖小珊、黎帅及廖小珊的法定代理人邱青兰、指定辩护人关义松到庭参加诉讼。期间,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延长审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 年7 月25 日下午4 时许,吸毒人员张红新打电话给被告人庄峥说要购买25 克毒品,双方谈好以每克330 元人民币,并约好在三亚市河东区山河宾馆201 房交易。接着庄峥打电话给被告人廖小珊让廖从住处房间内拿5 小包毒品(经鉴定共重24 . 88 克,为海洛因)给被告人黎帅,然后打电话安排黎帅到其家里找廖小珊拿毒品。黎帅拿到毒品后来到山河宾馆201 房,正在和张红新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埋伏的禁毒支队民警抓获,当场缴获交易的毒品5 小包。在黎帅的配合下,公安人员在三亚市解放三路工商银行宿舍区抓获下楼收取毒资的廖小珊,并在庄峥和廖小珊居住的房间的床头柜里缴获毒品17 小包(经鉴定共重194.93 克,为海洛因)、毒资人民币10025 元、电子称一台。接着,禁毒民警在市商业街汾阳酒店517房抓获庄峥。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告人庄峥、廖小珊、黎帅的供述、鉴定结论,出示了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庄峥、廖小珊、黎帅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庄峥系主犯,被告人廖小珊、黎帅系从犯,廖小珊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黎帅有立功表现,请求依法判处。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庄峥、黎帅对贩卖和参与贩卖毒品的主要事实表示没有异议,但被告人黎帅辩解称是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廖小珊,有立功表现,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小珊辩称其不知拿给黎帅的五小包是毒品,其配合公安机关收缴了庄峥住所的所有毒品,且未满十八周岁,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廖小珊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廖小珊不知交给黎帅的是毒品;2、廖小珊只参与其中24.88 克的交易,只应按其参与的24 . 88 克毒品进行处罚。3、廖小珊在本案中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又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廖小珊的法定代理人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