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珠 海 市 香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5)香刑初字第332号
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建军,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珠海市香洲区香华路17号1栋601房。原系珠海市积家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财务课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4年7月16日被羁押,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武凤春、李军,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0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建军犯职务侵占罪,于2005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英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建军及其辩护人武凤春、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4年4月间,被告人袁建军在担任珠海市积家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财务课长期间,在该公司对国家的产品增值税政策变化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向公司慌称要通过中介公司办理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业务,并经其朋友卓庆辉介绍找珠海市信安德隆会计咨询有限公司的王恩平,要求其套现。王恩平即以珠海市信安德隆会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和珠海市荣信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了二份提供财务诊断及财务计划策划、咨询服务的虚假合同,合同金额各为人民币150 000元。珠海市积家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23日向珠海市信安德隆会计师咨询有限公司和珠海市荣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各支付“咨询费”人民币150 000元,2004年4月30日,王恩平从其帐户中取出人民币255 000元交给被告人袁建军,袁建军给了中介人卓庆辉人民币20 000元,给了该公司会计孙丽辉人民币50 000元,2004年6月2日退还给公司人民币150 000元。
二、2003年12月26日和2004年4月23日,被告人袁建军以上述手段与珠海市益升工商事务代理有限公司古竹开签订虚假代理退税合同后,珠海市积家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向珠海市益升工商事务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08 000元和200 000元,古竹开扣税后于同期从帐户中支取人民币190 500元和156 000元分六次交给被告人袁建军,后被告人袁建军非法占为己有。
三、2004年6月4日,被告人袁建军以上述同样手段与珠海市博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理人卓庆辉签订代理虚假的咨询合同后,珠海市积家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向珠海市博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人民币518 000元,卓庆辉于同期分5次从帐户中支付人民币440 000元交给被告人袁建军,被告人袁建军将该款非法占为己有。
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指证被告人袁建军构成犯罪的证据。指控被告人袁建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告人袁建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但否认第二、第三起犯罪事实的指控。辩护人认为,一、把本案积家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同相关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认定为袁建军签定虚假合同采用欺骗手段侵占公司财物,缺乏事实根据;二、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袁建军涉嫌侵占公司资金的数额不实,袁建军只应对人民币35000元承担责任;三、被告人袁建军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4年4月间,被告人袁建军在担任珠海市积家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财务课长期间,在该公司对国家的产品增值税政策变化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向公司慌称要通过中介公司办理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业务,并经其朋友卓庆辉介绍找珠海市信安德隆会计咨询有限公司的王恩平,要求其协助套现。王恩平即以珠海市信安德隆会计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和珠海市荣信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了二份提供财务诊断及财务计划策划、咨询服务的虚假合同,合同金额各为人民币150 000元。珠海市积家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23日向珠海市信安德隆会计师咨询有限公司和珠海市荣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各支付“咨询费”人民币150 000元,2004年4月30日,王恩平从其帐户中取出人民币255 000元交给被告人袁建军,袁建军给了中介人卓庆辉人民币20 000元,给了该公司会计孙丽辉人民币50000元。2004年6月2日,被告人袁建军退还给公司人民币150000元,孙丽辉于2004年6月20日退还公司人民币50 000元,王恩平于2004年11月15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退款人民币23 9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