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北 省 承 德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1996)承市刑初字第8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玲云,女,一九六四年九月十三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石洞子沟二轻经理部家属楼,系被害人刘福军之妻。
委托代理人王宏伟,承德市求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井芝,男,六十七岁,汉族,,退休工人,住承德市会龙山北山二七三号,系被害人张明之父。
被告人陈国清,男,一九六九年十月二十日出生,汉族,承德市大石庙镇锅炉厂工人,住承德市大石庙镇庄头营村。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日因抢劫被收审,一九九六年一月九日被逮捕。现押承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连山,承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国强,男,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大石庙镇庄头营村。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因抢劫被收审,一九九六年理月十二日被逮捕。现押承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良,男,一九六六年十月一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承德市大石庙镇庄头营村。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因抢劫被收审,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解除收审,一九九五年一月八日再次被收审,一九九六年一月十日被逮捕。现押承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世芳,承德市裕华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彦强,男,一九七三年二月十五日出生,农民,住承德市大石庙镇庄头营村。一九九六年二十四日因抢劫被逮捕。现押承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人杨大义,承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犯抢劫罪向本院年起公诉,本院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收到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玲云、张井芝又以要求四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本对案进行了合并审理,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柴畅达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玲云、张井芝、委托代理人王宏伟、被告人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及其辩护人张连山、马良、王世芳、杨大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续。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国清、何国强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日晚,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市内,在承德附属医院门口拦“河北03-08586”号夏利出租车,在山神庙五一四队家属楼南侧,二被告人将司机刘福军杀害,抢走人民币三百余元、BP机等物。被告人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于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六日晚,各带作案工具在承德火车站拦“河北03-00538”号波罗乃茨出租车,当车开到承下公路钓鱼台处,四被告人按事先分工将司机张明乱刀扎昏,杨士亮开车距承德高曲轴厂二百五十米处公路左侧草地掩藏,四被告人因发现司机有气,便补刀将其杀死,抢走人民币四百元、BP机等物。
上述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分别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埋葬费、补偿费、医药费、子女扶养费及被抢钱物等十六万余元和五万余元。
四被告人对此指控的犯罪事实有过供述,但庭审时均否认作案,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不能赔偿。四被告人的辩护人主要提出,虽然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曾供认,但无直接证据,现在又翻供,有的口供前后不一,鉴定结论应进一步核实,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提供四被告人无作案时间的材料。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国清、何国强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日晚,按预谋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市内,二十二时许,在承德附属医院门口拦“河北03-08586”号夏利出租车,当司机刘福军开车至山神庙五一四队家属楼东侧时,被告人何国强用绳勒刘颈部,陈国清用刀扎刘胸、腹部,致刘福军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抢走人民币三百余元、BP机等物。